為了加強牲畜屠宰管理,保證牲畜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福建省實際,制定《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共六大章,四十八條管理條例,從規劃、設立、屠宰管理、監管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規范牲畜屠宰。《條例》規定,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牲畜屠宰活動。鼓勵牲畜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一體化發展。推行標準化屠宰,支持建設冷鏈流通和配送體系,鼓勵品牌經營。
《條例》規定,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有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檢驗室以及牲畜
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屠宰多種牲畜的,應當有相應獨立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有經考核合格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有病害牲畜及牲畜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者無害化處理委托協議;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本條例實施前已經依法設立的小型牲畜定點屠宰點,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過渡期,指導其按照要求改造提升。在過渡期滿后未改造提升或經改造提升仍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撤回牲畜定點屠宰證書。過渡期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計算。
從處罰來看,有十二條相關條例,十分嚴格。其中一條表示,未經定點從事牲畜屠宰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牲畜、牲畜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牲畜定點屠宰廠(場、點)出借、轉讓牲畜定點屠宰證書等其他違規行為也都有對應的處罰機制。
《條例》通過福建省農業農村廳網站于2023年6月26日至7月25日向廣大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請積極參與,并將意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福建省農業農村廳。聯系電話:0591-87828327 電子郵箱:fjstgb 126.com
參考資料:《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我要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