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銷售憑證規范
1 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和從事批發業務的經營者向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銷售食品、食品添加劑時,向購貨者出具并保存的銷售憑證。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索取并保存符合本規范要求內容的銷售憑證,保證食品、食品添加劑可追溯。
本規范所稱食品包括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食用農產品。
2 術語和定義
本規范所稱食品銷售憑證,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和從事批發業務的經營者向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銷售食品、食品添加劑時,向購貨者出具并保存,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和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的交易憑證。
3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1號)
《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71號)
4 借鑒
《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6號)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
5 基本要求
5.1 憑證應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認和識讀。
5.2 應使用規范的漢字,書寫正確。
5.3 食用農產品銷售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其余銷售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6 憑證內容
6.1 銷售憑證填寫內容應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和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6.1.1 銷售日期:按年、月、日的順序標注。
6.1.2 生產日期:除食用農產品外,填寫食品外包裝上標注的生產日期。
6.1.3 保質期:除食用農產品外,填寫食品外包裝上標注的保質期。
6.2 銷售憑證內容還應當包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食品經營(生產)許可(備案)證號、編號、單位、單價、金額等詳細信息。編號是指銷售憑證的唯一識別碼,可由一定數字、字母和符號組成。
6.3 食用農產品銷售憑證應填寫進貨日期、產地、銷售者攤位信息等內容。
6.3.1 進貨日期:按年、月、日的順序標注。
6.3.2 食用農產品產地:是指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生產的相關區域。產地應當具體到縣(市、區),鼓勵標注到鄉鎮、村等具體產地。
6.3.3 銷售者地址/銷售者攤位信息:填寫銷售者經營場所地址、門牌號等或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中的攤位號、門牌號等信息。地址應當使用我國行政區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市)、鄉(鎮、街道)的官方名稱。
7 推薦格式要求
7.1 憑證格式:推薦使用A5紙張。也可由生產經營者根據實際需要設定。有條件的生產經營者可以實施電子化憑證管理,但電子化憑證設置內容應和書式的內容一致。
7.2 字體:推薦使用宋體,標題字體使用三號加粗,其余內容不小于五號字體。
7.3 憑證聯:推薦一式三聯。第一聯為銷售聯,作為供貨方銷售臺賬;第二聯為客戶聯,作為購貨者的購貨憑證和進貨臺賬;第三聯為記賬聯,作為供貨方的記賬憑證。
8 其他
8.1 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其銷售憑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8.2 四川省食品銷售憑證參考樣式及參考示例見附件。
9 施行日期與有效期
本規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四川省食品銷售憑證參考樣式及示例
參考樣式1:
參考樣式1:
參考樣式2:
參考樣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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