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活動,加強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我局對原《江蘇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及其審查細則組織修訂,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食品經營許可改革的必然要求。2021年4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9年10月新修訂的《中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23年6月公布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2024年4月公布的《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等對食品經營許可做了較大調整,包括強調學校、托幼機構等集中用餐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由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調整有關許可事項為報告事項、簡化食品經營許可程序、壓縮食品經營許可辦理時限等。為此,有必要及時修訂我省原許可辦法,統籌發展和安全,實現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是順應食品經營行業發展的迫切需求。近年來,食品經營行業發展迅速,新興業態不斷涌現,食品經營模式推陳出新層出不窮。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助力新業態、新模式、新技術持續健康發展,促進食品經營行業高質量發展,有必要對我省原許可辦法及時進行修訂,以進一步順應食品經營行業發展實際需要。
三是適應基層食品經營安全監管需求。我省現行許可辦法實施以來,規范了食品經營許可程序,提升了工作效能和服務水平。與此同時,在日常食品經營許可工作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如超范圍銷售“拍黃瓜”“涼拌黃瓜”等涼拌菜處罰難等問題,有必要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完善食品經營許可制度,有效解決基層日常許可工作面臨的困惑和瓶頸。
二、主要修訂內容
《實施辦法》分為九章(共六十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明確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要求。202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將“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由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為進一步明確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相關要求,《實施辦法》第四條明確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第五條及第六章作為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專門條款和章節,明確備案范圍、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條件、備案材料、備案編號、備案信息公開以及備案變更注銷失效等要求等內容。
(二)調整有關許可事項為報告事項。第七章作為食品經營者報告專門章節,將從事網絡經營和經營場所外設倉庫(包括自有、租賃等)兩項許可事項,調整為報告事項。第四十七條明確食品經營者從事網絡經營的,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或者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的,應當在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在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中記錄報告情況。第四十八條明確了七種情形發生變化,應當報告。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分別規定了食品展銷會舉辦者、跨省從事經營管理和跨省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報告。
(三)簡化食品經營許可程序。第二條明確對符合條件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申領新增直營門店食品經營許可時,可給予免現場核查的告知承諾服務。第十二條明確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食品安全規章制度,代之以食品安全規章制度目錄清單。對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等文件,行政機關能實現網上核驗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復印件。第十九條明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包含預包裝食品銷售的,對其中的預包裝食品銷售項目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第三十三條明確申請變更、延續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經營項目減項或未發生變化的),可以免除現場核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四)壓縮食品經營許可辦理時限。第二十二條明確許可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許可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將許可法定時限從原定的至多30個工作日壓縮至至多15個工作日。對適用告知承諾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申領新增直營門店許可時,許可部門可以在受理同時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五)明確無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進一步明晰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范圍,第二條、第四條明確僅銷售食用農產品,僅銷售預包裝食品,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六)調整食品經營主體業態標注。為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管控,第十條明確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批發銷售、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或者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的要求。
(七)調整細化食品經營項目。為統籌安全和發展,堅持問題導向,第十條進一步科學精準調整細化食品經營項目。一是將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三類,在食品經營項目中單獨設立食品經營管理類,并明確食品經營管理包括食品銷售連鎖管理、餐飲服務連鎖管理、餐飲服務管理等。二是在總局調整細化食品經營項目的基礎上,考慮到生切面、水餃皮等米面制品、生制魚丸、蛋餃、水餃、各種餡料等經營者實際情況,增加非即食食品經營項目,方便基層實際操作。三是明確散裝食品銷售中的散裝熟食銷售、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點制售和冷葷類食品制售應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四是在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經營項目的基礎上,增加僅簡單制售分類。明確食品經營者僅簡單制售的,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適當簡化審查要求。
(八)新增部分業態審查細則。聚焦基層監管堵點痛點難點問題,附件3 對新增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的,新增簡單制售的許可審查特別要求。新增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對食品經營管理與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者,新增食品經營管理與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許可項目審查要求。
(九)督促食品經營主體落實主體責任。第十一條明確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具有與其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相適應的食品安全條件,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根據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等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對其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從事食品經營管理的,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其經營管理的食品安全負責。第十五條承包經營企業應在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承包經營企業應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對食堂的食品安全負責。集中用餐單位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承包方的食品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嚴格學校、托幼機構等集中用餐單位許可。第十四條明確集中用餐單位開辦食堂的,應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第三十條明確學校、托幼機構食堂變更經營形式,自營改為承包經營的,以及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的,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當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第四十八條明確除學校、托幼機構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變更經營形式,自營改為承包經營的、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的應當報告。附件1明確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標注自營或承包,承包的學校、托幼機構食堂還應列出承包企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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