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楊曉晶)近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發布關于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用香料通則》等19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修改單(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其中包括GB 25190—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滅菌乳》第1號修改單。修改單中主要修改了與“復原乳”相關內容。
該修改單表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滅菌乳》(GB 25190—2010)于2010年3月26日發布,2010年12月1日實施。近年來,隨著我國乳品產業的發展,滅菌乳產品已基本不再使用復原乳生產。為促進我國奶業高質量發展,此次對該標準中復原乳的有關內容進行了修改。使用復原乳加工的其他產品可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此次具體修改事項包括:在術語和定義中,將“3.1超高溫滅菌乳ultra high-temperature milk”的定義由“以生牛(羊)乳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復原乳,在連續流動的狀態下,加熱到至少132攝氏度并保持很短時間的滅菌,再經無菌灌裝等工序制成的液體產品”修改為“以生牛(羊)乳為原料,在連續流動的狀態下,加熱到至少132攝氏度并保持很短時間的滅菌,再經無菌灌裝等工序制成的液體產品”。將“3.2保持滅菌乳 retort sterilized milk”的定義由“以生牛(羊)乳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復原乳,無論是否經過預熱處理,在灌裝并密封之后經滅菌等工序制成的液體產品”修改為“以生牛(羊)乳為原料,無論是否經過預熱處理,在灌裝并密封之后經滅菌等工序制成的液體產品”。
在原料要求上,刪除“4.1.2乳粉:應符合GB 19644的規定”。此外,刪除“5.2全部用乳粉生產的滅菌乳應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明‘復原乳’或‘復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產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開征求意見滅菌乳應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明‘含××%復原乳’或‘含××%復原奶’”。
刪除“5.3‘復原乳’或‘復原奶’與產品名稱應標識在包裝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標識的‘復原乳’或‘復原奶’字樣應醒目,其字號不小于產品名稱的字號,字體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復原乳又叫還原奶,是指把牛奶干燥成乳粉后,再添加一定的水或牛奶制成的乳液。據農業農村部奶及奶制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研究,盡管復原乳中脂肪、蛋白質、碳水化合物、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要素的含量與超高溫瞬時滅菌乳比變化不顯著,但生物活性物質損失嚴重。
按照現行標準,滅菌乳的保質期可達6個月以上,市面上常見的常溫儲存純牛奶就屬于這一類產品。其與巴氏奶的最大區別在于,巴氏奶通常采用低溫巴氏殺菌工藝,保質期僅有7—15天,需冷藏儲存,同時不允許添加復原乳。事實上,早在2005年,國務院就發布了《關于復原乳標識標注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巴氏殺菌乳中不允許添加復原乳,鼓勵使用生鮮乳。凡是在酸牛乳、滅菌乳中使用乳粉的商品,必須在包裝上標注“復原乳”字樣及使用比例。
多名業內人士分析,近年來,國內原奶(生鮮乳、奶源、生乳)價格持續走低,大型乳企將牛奶噴粉后再還原成液奶生產的成本高達數千元每噸,進而導致成本增加,因此使用復原乳生產純牛奶從成本測算角度來講并不劃算。上述人士認為,GB 25190—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滅菌乳》1號修改單刪除“添加或不添加復原乳”相關表述,或將助力解決奶源過剩、奶價低迷的問題。
《中國食品報》(2024年10月15日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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