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引導和規范食品銷售主體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11月26日印發《貴陽市小超市便利店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工作指引》。
貴陽市小超市便利店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工作指引
第一條 經營證照要公示。依法取得《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按照許可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依法辦理備案。
第二條 健康證明要取得。經營熟食、即食等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須取得健康證明,且健康證在有效期內。
第三條 索證索票要規范。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嚴把食品采購關。采購食品要向供貨商索取有關證照和票據,作為證明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可靠的憑證。不得采購銷售來源不明、無標簽標識、篡改生產日期或保質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第四條 散裝食品要標識。銷售散裝食品,要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清晰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條 食品貯存要嚴格。查看食品標簽標識的貯存條件,銷售需冷藏冷凍等有溫度要求的食品(如低溫乳制品、雪糕等),要配備相應的冷藏
冷凍設備,并按食品標識的溫度和條件保存食品。
第六條 特殊食品要分區。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在經營場所設置專柜(專區),并在專柜(區)顯著位置設立提示牌,分別標明“保健食品銷售專柜(區)”“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專柜(區)”“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專柜(區)”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保健食品經營者在保健食品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消費提示。
第七條 定期自查要落細。定期檢查貨架(品),對已經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立即下架停止銷售,并建立處置記錄。
第八條 未成年人要保護。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標志,經營過程中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出示身份證件。
第九條 投訴處置要及時。在經營場所公示消費者維權電話。對合理投訴,及時采取退(換)貨或合理賠償等方式協商解決;對不合理訴求,要與消費者做好溝通解釋;對超出合理界限的不當訴求、恐嚇、威脅等行為,要尋求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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