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四川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四川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
補助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
川農發〔2024〕21號
各市(州)農業(農牧)農村局、財政局:
《四川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四川省財政廳
2024年11月6日
四川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實施意見
按照《農業農村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通知》(農牧發〔2020〕6號)要求,為進一步完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加強資金保障力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范圍、對象和標準
(一)補助范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主要用于養殖環節以生豬為主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支出。
(二)補助對象。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對病死畜禽收集、轉運、暫存、無害化處理等環節的實施者予以補助。補助資金不得用于重大動物疫病撲殺畜禽、屠宰環節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補助。
(三)補助標準。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按體重或體長計算補助標準(體長是指病死豬從后耳根至尾根的長度)。病死豬體重≥30kg或體長≥70cm的,每頭補助70-80元;病死豬體重10kg(含)-30kg或體長40cm(含)-70cm的,每頭補助50-70元;病死豬體重2.5kg(含)-10kg或體長25cm(含)-40cm的,每頭補助30-50元;病死豬體重<2.5kg或體長<25cm的,每頭補助不超過30元。各地應當結合轄區內畜禽養殖量、運距等因素細化補助標準。
其他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標準,可參照體重折算為病死豬體重對應的補助執行。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牛羊禽等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補助標準。
二、完善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
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由縣級以上財政共同承擔。中央財政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生豬飼養量和合理的生豬病死率、實際處理率等因素測算下達中央財政補助經費。省級財政按照中、省資金4:1的比例分擔省級無害化處理補助經費。中、省無害化處理補助經費切塊下達,各地包干使用,不足部分原則上由市(州)、縣(市、區)按照1:2比例分擔解決。各市(州)也可根據實際情況明確市(州)、縣(市、區)資金承擔比例,并報農業農村廳備案。
有條件的地方應加強財政支持,將牛羊禽等其他畜種納入無害化處理補助覆蓋范圍,所需資金由各地自行承擔。對結余的無害化處理補助資金,可以結轉用于兌付后續無害化處理補助。
三、加強無害化處理全過程監管
(一)完善無害化處理管理制度。各地要健全完善畜禽死亡報告、定點收集、核實登記、貯存運輸和無害化處理監管、補助資金核實發放等制度,明確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收集、貯運、無害化處理、補助資金核實發放等流程,明確相關環節責任單位、責任人。
(二)強化無害化處理監管。鼓勵各地對專業無害化處理場派駐官方獸醫,不斷健全監管長效機制。專業無害化處理場要實現信息化管理要求,配備無害化處理設施運行視頻監控設備,做好與監管部門信息化監管系統對接,推動實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信息化監管。加強病原檢測能力建設,做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和運輸車輛病原檢測,落實生物安全防控措施。
(三)強化補助資金兌付管理。各地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要加強補助資金使用監管,認真核實病死畜禽處理數量和補助資金金額,對外進行公示無異議后,在中省資金下達三個月內將無害化處理補助資金給付到位。對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套取、挪用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全額追回補助資金并依法依規從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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