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四川省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市監規發〔2024〕11號
各市(州)市場監管局:
《四川省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辦法》已經省市場監管局2024年第9次局務會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
四川省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科學有效實施監管,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是指市場監管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結合食品類別、業態規模、風險控制能力、信用狀況、監督檢查等情況,評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食品安全風險等級,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三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銷售經營者實施風險分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制定全省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并組織實施,對全省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各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開展本地區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鼓勵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風險分級管理工作,實現自動測評、風險預警、分類管理,建立食品銷售經營者數字化檔案,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效率。
第六條 鼓勵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需要,聘請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風險等級劃分
第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劃分食品銷售風險等級應當結合靜態風險因素和動態風險因素,參考通用型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指標。
靜態風險因素包括經營面積、經營種類、經營方式等因素。
動態風險因素包括自查情況、人員管理、銷售條件保持、采購過程控制、售賣過程控制、貯存過程控制、運輸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運行、監督檢查結果等因素。
第八條 省市場監管局根據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要求,結合各類食品銷售經營者的特點、經營條件和有關監管要求,細化制定《四川省食品銷售靜態風險因素分值表》《四川省食品銷售動態風險因素分值表》。
日常監督檢查可以參照《四川省食品銷售動態風險因素分值表》。
第九條 食品銷售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分為A級(低風險)、B級(中風險)、C級(較高風險)、D級(高風險)四個等級。
第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60分。靜態、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越大,風險等級越高。
靜態、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為0─30(含)分的,為A級風險;量化分值之和為30─45(含)分的,為B級風險;量化分值之和為45─60(含)分的,為C級風險;量化分值之和為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第三章 風險等級評定
第十一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每兩年至少評定一次,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 評價食品銷售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依據《四川省食品銷售靜態風險因素分值表》所列項目,逐項計分,累加確定食品銷售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經營多類別食品的,應當選擇最高風險食品種類確定該項靜態風險分值。有多種經營方式的,應當選擇最高風險經營方式確定該項靜態風險分值。
第十三條 評價食品銷售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按照《四川省食品銷售動態風險因素分值表》進行逐項評價,不符合要求的,相應計分,累加確定食品銷售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第十四條 新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未現場核查的銷售者,以及新備案的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銷售者,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申請人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其實施監督檢查并評定風險等級。
對經形式審查獲得備案證的食品小經營店,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頒證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其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評定風險等級。
第十五條 監管人員應當根據靜態、動態風險因素量化評價結果,填寫《四川省食品銷售風險等級確定表》《食品經營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
第十六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本年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視情況對其風險等級調高一個或兩個等級: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二)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經查證未落實相關責任義務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食品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六)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七)經營場所內存在食品簡單制售活動的;
(八)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九)具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市場監管局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七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視情況對其風險等級調低一個等級:
(一)連續3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沒有違反可調高風險等級所列情形的;
(二)獲得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防護計劃等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的;
(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體系并與市場監管部門實現數據對接的;
(四)具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市場監管局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八條 學校及校園周邊食品銷售經營者、大型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按照D級進行管理;中小型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按照不低于C級進行管理。
按照C級、D級進行管理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其開展風險等級評定,評定其實際風險等級。
第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在開展食品銷售風險分級評定工作中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調查并依法作出處理。發現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在依法調查處理的同時,應當及時督促食品銷售經營者追查相關食品的來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風險。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合理確定監督檢查頻次、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為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依據。原則上,對較高風險食品銷售經營者的監管優先于較低風險食品銷售經營者的監管。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原則上應當根據本年度食品銷售經營者最高風險等級確定監督檢查頻次,監督檢查方式可以是日常監督檢查、體系檢查、飛行檢查、雙隨機抽查等方式。
(一)對風險等級為A級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可以實施按比例“雙隨機”抽查;
(二)對風險等級為B級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2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C級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3次;
(四)對風險等級為D級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4次。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每兩年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食品銷售經營者至少進行一次覆蓋全部檢查要點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風險等級,按照C級、D級進行管理的,公示實際評定的風險等級,注明按C級或D級進行管理,接受公眾監督。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根據風險等級評定結果,改進和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風險等級被評定為D級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每季度將自查結果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風險等級被評定為D級的食品小經營店不得從事網絡食品經營。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分級結果,確定監管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在監督檢查、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中確定重點企業及產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提供食品貯存服務的經營者等實施風險分級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列風險分級相關表格,省市場監管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修訂后另行公布。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自2025年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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