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象山綠緣輕工機械制造廠>>技術文章>>食品安全法解讀-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款*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規定。
★立法背景
在立法過程中,一些意見提出,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未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需經許可,實踐中也不實行許可,建議除明確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許可外,所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都不需要取得許可。也有意見認為,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食用農產品銷售也應當實行許可管理。經廣泛征求意見,多數意見認為,從我國目前食用農產品銷售的情況看,多為農民和小、散的個體經營者,經營的對象主要是蔬菜、瓜果等鮮活農產品,通過許可進行管理不現實。對銷售食用農產品的,可以通過增加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檢驗、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等規定,加強對批發市場的管理,進行源頭控制,強化法律責任。因此,從實際出發,繼續維持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關于食用農產品的銷售不需要取得許可的做法,新法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條文解讀
一、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行政許可法第12條規定,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食品生產經營直接關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對其實行許可制度是必要的。
原法第29條規定,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與之不同,新法規定,對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在機構改革前,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分屬不同的部門監督管理,機構改革后,統一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頒發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原法第29條規定,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新法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這一規定從實際出發,繼續維持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關于食用農產品的銷售不需要取得許可的做法,擴大了不需要取得許可的范圍。
三、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行政許可法對許可的實施程序進行了明確規定,如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期限、聽證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實施程序,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應當原則上在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來源:中國食品報
請輸入賬號
請輸入密碼
請輸驗證碼
以上信息由企業自行提供,信息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由相關企業負責,食品機械設備網對此不承擔任何保證責任。
溫馨提示:為規避購買風險,建議您在購買產品前務必確認供應商資質及產品質量。